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林表鍾 被告 陳玉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