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春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春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春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並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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