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劉恩綺 被告 陳芳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謝昀芳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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