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呂文堯 (原名 呂美姚 )被告 葉奕成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壢交簡字第6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張英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