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洪珮婷法官伍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