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 吳勳勇 被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潘東陽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