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5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清安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4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