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佳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佳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20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6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4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