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甲○○上開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因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