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76號原告 謝偉芬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江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被告 江耀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1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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