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永熏受刑人呂政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永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萬5000元,並由具保人黃永熏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亦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內之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拘提結果報告、通知函及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後,認被告確在通緝中,有逃匿之事實。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