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183號債權人康百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燈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限責任臺中市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因所請求標的金額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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