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謝宗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102年度桃簡字第70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2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又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35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簡易庭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辯論終結,並定102年8月2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被告於本院判決前撤回上訴,自不得如期宣判,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且本案於被告撤回上訴時,原判決已終局確定,本件又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即無現實到庭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吳芙蓉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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