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1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張佳雯 債務人 陳美雄 債務人 張鑫揚 債務人 陳春鵬
一、㈠債務人陳美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陳美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鑫揚、陳春鵬連帶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