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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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61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俊凱 (即 王耀棖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依債權人提出之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庭公告顯示,繼承人中之 王芊懿 、王俊傑已拋棄繼承,然此兩人與被繼承人王耀棖之關係為何?有無拋棄繼承?均未記載;又繼承系統表中之王恬妮、 王洛琍 是否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亦或係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是否係本件之繼承人,亦不明確。)。
二、請提出完整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中每個人之最新戶籍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否則視同未提出。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證物四之文件影本(聲請狀未見此釋明文件)。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