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64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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