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54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
張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