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45號原告 蘇志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查系爭起訴書狀未據原告親自簽名或用印,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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