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占魁 、 賴美麗 、 賴芝華 、 賴美盆 、 謝賴盈溱
、 賴美蝶 、 賴美鳳 、 賴韋呈 、 賴昱宏 、 賴昱伶 、 賴昱君 間請求
106年度六簡字第308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賴碧亭 除戶戶籍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
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三、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