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占魁賴美麗賴芝華賴美盆謝賴盈溱
賴美蝶賴美鳳賴韋呈賴昱宏賴昱伶賴昱君 間請求
106年度六簡字第308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賴碧亭 除戶戶籍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
  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三、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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