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浩霖
黃勖傑
吳書丞
黃至佑選任辯護人 楊佳純 律師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浩霖、黃勖傑、吳書丞、黃至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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