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原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6,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