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判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判字第3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陳怡君 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被告 陳韋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韋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陳韋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誤載為「Z000000000號」,惟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