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婚字第74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等事件,依上訴人上訴狀所述,係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等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因非財產權請求離婚部分)、1000元(酌定親權事項屬抗告性質部分),合計為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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