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美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登鈺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8,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