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54號
原 告 劉廣恩
被 告 游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下午四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