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7號原告 戴巫端寧 被告 張舒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王麗芳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泊鈞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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