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0號聲明人 鄭昭顯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複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張晶瑩 律師上列聲明人聲明 黃瑞芹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 林保禎 於民國101年2月13日死亡,黃瑞芹為被告林保禎之繼承人,為此聲明黃瑞芹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
1、2項定有明文。經查,觀諸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10
2年3月21日函及所附戶籍資料可知,黃瑞芹原名 林瑞芹 ,其生父雖為林保禎,然黃瑞芹於42年6月20日由 黃錦蘭 收養,足見黃瑞芹並非被告林保禎之繼承人,是聲明人聲明黃瑞芹承受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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