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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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智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VuittonMalletier)代表人PeterChong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被告 呂志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桃智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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