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2號聲請人 黃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月3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靜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黃永芳│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12月31日│45,376元│AD四五0八二七│││1││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