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蘇宥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㈡緣相對人蘇宥中於民國105年0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50,971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9,595元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自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50,97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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