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楊志雄
劉襄榕 被告 陳義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