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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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438,220元(計算式參見本院卷第131頁111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9,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