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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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08號原告 林淑慧 被告 陳俊誠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6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3萬909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俊誠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08 號判決(113.01.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16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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