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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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86號聲請人 張信豪 相對人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058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8月3日500,000元未記載109年8月3日00000000002110年7月5日500,000元未記載110年7月5日00000000003111年2月7日500,000元未記載111年2月7日00000000004111年3月7日2,000,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7日00000000005111年5月4日300,000元未記載111年5月4日00000000006111年6月6日200,000元未記載111年6月6日00000000007111年7月4日300,000元未記載111年7月4日00000000008112年2月6日500,000元未記載112年2月6日00000000009109年3月31日1,00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31日00000000010112年4月3日200,000元未記載112年4月3日00000000011112年6月5日300,000元未記載112年6月5日00000000012112年7月3日300,000元未記載112年7月3日00000000013112年9月4日300,000元未記載112年9月4日00000000014112年11月6日300,000元未記載112年11月6日00000000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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