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5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交通、地價稅、生活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