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
權讓與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原積欠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債務,原債權人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
其對相對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等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
權讓與事宜,均遭郵政機關以相對人已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為
由退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聲請鈞院裁定准就96年8月7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
權讓與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
聲明書、回執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信
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4段278巷9號
等情,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本件聲請人就其所
為送達相對人之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依聲請人
所提出之退回信封暨掛號郵件回執觀之,係經郵局以「遷移
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相對人確未
居住於戶籍地,而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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