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02號聲請人 尹南鵬
郭明理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尹天翼 間家庭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請求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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