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81號
原   告  許志猛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在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63,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57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0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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