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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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823號
原   告  洪銘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9,3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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