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志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志豪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呂志豪(所涉恐嚇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 鄭玉玲 前有素
怨,於民國106年9月6日10時42分許,呂志豪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重型機車經過鄭玉玲位於金門縣金寧鄉西浦頭59
之2號門前,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屋內之鄭玉玲辱罵
【幹!操你娘老雞掰!幹你娘機掰!你娘老雞掰!幹你祖母】等
語,嗣經 證玉玲 於107年3月5日19時許向福建金門地方檢察
署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鄭玉玲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陳述上開穢語,惟矢口否
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記得當天與太太吵架,心
情不好,所以出家門後就一直唸,但沒有指名是罵誰云云。
經查,證人即告訴人鄭玉玲於警詢中證稱:伊於106年9月6
日10時42分至45分許,在金門縣○○鄉○○村0000000
號2樓,聽到被告騎機車在其住處叫囂,並說上開穢語,伊
問他你在罵誰,被告回關你屁事,並說罵你剛好等語明確(
見警卷第2頁),並於偵查中證稱:當日偵查庭勘驗之光碟
女生之聲音就是伊沒錯等語明確(見偵卷第33至34頁)。再
查,依檢察官於107年5月31日偵查庭所為之勘驗結果:「檔
案8秒:幹!操你娘老雞掰!幹你娘機掰!你娘老雞掰!幹你祖
母,之後被告騎車出現在告訴人門口,出來,幹你娘機掰!
幹你祖母。檔案46秒:告訴人在屋內回應稱妳在罵誰,被告
回稱罵誰,罵你,幹你娘下來了,之後被告慢慢騎車離區,
並罵幹你娘,你操機掰」(見偵卷第39頁)經核證人即告訴
人前後所證相符,並與勘驗結果大致相同,其指證歷歷,無
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並有勘驗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參
,且被告於辱罵當下亦回答是罵證人即告訴人,被告前開辯
解,自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公然侮辱之犯行,堪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與證人即告訴人係社區鄰居關係,雙方之間多有爭執,
且在本院有多起民刑事糾紛案件,此為本院依職權知悉之事
項,今被告不思和睦相處,竟以穢語謾罵,藉以羞辱證人即
告訴人,所為足以貶損證人即告訴人之名譽,實有不該,並
兼衡被告素行、教育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
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迄今未能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瑞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