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八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肆仟壹佰零叁萬捌仟貳佰玖拾元之京城銀行內湖分行無記名式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25號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4103萬8290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為供擔保,曾提供現金4103萬8290元,並經本院以98年度存字第288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聲請人為上市公司,對廣大投資大眾負有社會責任,如繼續以現金提存,將使聲請人喪失最低可期之利息收入,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上情經本院調閱該提存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