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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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若芹 被告 吳宇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一百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若芹於本院一百年度簡上字第四一號被告吳宇恩傷害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