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珊珊 被告 駱月里 上列被告駱月里因恐嚇案件(刑事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39號),經原告謝珊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詹慶堂法官藍家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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