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雅貞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引用本院九十二度易字第一○二四號刑事案件之卷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取財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訟駁回而失所依據,自應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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