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命其於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陳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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