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三號
原告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被告甲○○更名前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