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陳水扁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連戰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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