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636號債權人 盧依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金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金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借條原本到院供辦。
三、請提出定期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
四、請釋明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款項之依據(蓋借據上清償日為西元2025年6月1日,且亦無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並陳報債務人迄本件聲請人之日尚未清償之數額及計算式。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