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2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被   告  吳淑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
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對於系爭債務不爭執,雖辯稱希望原告能減免一些等語。惟
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且被告所辯亦為原告
拒絕,自不足採信。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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