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451號
原   告  劉建漢
被   告  江旻健
法定代理人  江錦芳
兼法定代理  何愛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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